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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直播帶貨及其中的藥品廣告相關問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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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商的興起,直播帶貨滲透進各個行業,包括藥品銷售行業。傳統的藥品銷售多以線下的藥店為主,近年來,網上藥房、快遞送藥的普及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線下藥房的達客途徑,目前一些藥店也開始以網上直播帶貨的方式進行銷售模式的探索。

但另一方面,身處強監管的行業之中,作為被強監管的貨品——藥品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商品,藥品廣告更有著嚴格的審查標準。本文從藥品直播帶貨的資質和藥品廣告的審查入手,探究目前直播中進行藥品帶貨的相關問題。

一、藥品直播帶貨的資質

1. 藥店進行藥品直播所依附的直播平臺除了一般直播平臺的資質之外,還應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藥店進行直播所依附的直播平臺,屬于《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7修正)》中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具體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ヂ摼W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的、共享性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藥店進行直播所依附的直播平臺應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2. 若涉及網上銷售藥品的,第三方銷售平臺還應具備相應交易服務銷售資質,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

如同其他帶貨直播一樣,直播藥品帶貨一般都附帶渠道或是在直播中消費者可以直接跳轉到藥品銷售在線平臺。目前的在線藥品銷售的資質監管體系依然是十六年前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480號)(簡稱“480號文”)所規定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體系。但隨著中央“放管服”改革力度的推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落實《國務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法〔2017〕46號)取消了480號文所規定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的審批(但第三方平臺除外)。目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與其他企業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但不得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但不得超出《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不得在網站交易相關頁面展示、銷售處方藥以及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非處方藥品。目前只有第三方企業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提供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多為各省的藥品采購平臺),必須申請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這里需要特別提及的是零售單體藥店的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曾專門于2013年發文明確,“零售單體藥店不得開展網上售藥業務”(《關于加強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223號,以下簡稱“223號文”),即,監管機構處于審慎的考慮,把網上對個人的售藥業務,只開放給體量整體相對更大、經營能力整體相對更高的連鎖藥店企業。但223號文所依據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體系基礎上已經在前文提及的落實“放管服”政策的文件中被取消。我們認為目前,零售單體藥店開展網上售藥業務并沒有法規障礙,并且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的國家藥監局綜合司版征求意見稿中,也確實不再對藥店區分單體還是連鎖,均可依規從事網絡藥品銷售。

二、藥店直播中涉及的藥品廣告

1.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部分藥品不得做廣告,也就意味著此類藥品的直播帶貨也應受到相應的限制。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下列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不得發布廣告:(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二)軍隊特需藥品、軍隊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三)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情形。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2. 藥店直播帶貨中涉及的藥品廣告應事先進行審查。

直播中的藥品廣告,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市監廣〔2020〕175號,是允許的,但需要經過事先審查。

相應規定如下:“(五)規范廣告審查發布。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發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廣告,應嚴格遵守廣告審查有關規定。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廣告?!?/span>

需要注意的是,該文件最初的公開征求意見稿中,是明文禁止以網絡直播形式發布前述內容的廣告(原文為“不得以網絡直播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廣告”)。此后,根據社會各界意見反饋,包括“新業態,要結合實際用起來”等監管理念的明確,最終的發布稿中,移除了相關禁令,將藥品直播帶貨中必須使用的藥品廣告等,納入現有藥品廣告的行政法規監管體系。

對此,我們建議,作為藥品直播帶貨業者,應在直播前依法做好報批工作,文稿中應涵蓋關于藥品直播帶貨的主要信息,按照文稿框架和內容進行直播帶貨。

3. 其他藥品廣告相關的限制,相應的也應該在直播中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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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

隨著電商的深入發展和物流的更加便捷,藥店從事藥品直播,是“善用活用新技術、新理念”的體現,在明晰、完善的監管機制扶持下,必將更好地發展,服務萬千群眾。

本文作者

郭辰 大成北京總部 高級合伙人

專業領域:資本市場、公司與并購、爭議解決、醫藥衛生

邢若菲 大成北京總部 律師

專業領域:資本市場、公司與并購、爭議解決、醫藥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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